(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全市科技发展战略的建议;牵头拟订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牵头拟订全市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负责《信阳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三)提出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重大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四)组织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科技投入,并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五)制定推动全市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及产业发展关键和共性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负责全市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市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促进和推动全市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指导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牵头拟订促进高新技术出口的相关政策措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
(八)负责全市科技基础能力建设,提出全市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政策建议;负责实施全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科技服务平台和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支撑平台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科技基础建设;负责科技创新基地的规划布局、指导和监督;拟订全市科技服务业政策措施,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
(九)负责全市科技奖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全市创新型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型科技团队建设。
(十)拟订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计划;负责全市对外及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培训等出国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制定全市科普工作;负责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监督指导;统筹规划、指导全市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
(十二)拟订全市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农村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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